| 本验证制度依产品研发或生产状况,申请模式包括下列四种: |
一、研发样品验证模式: |
申请者于研发阶段尚未进行量产之产品适用本模式。申请者将样品交予本会后进行检测,经验证通过后本会承认该样品具有功能品质有效性。 |
二、逐批检验验证模式: |
申请者已进行量产或拥有固定数量之产品适用本模式。申请后本会派员赴申请者放置产品处进行产品抽样送交检测,经验证通过后本会承认该抽样批次产品具有功能品质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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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者于研发阶段且能确保量产时生产与型式试验报告原型式一致之产品适用本模式。申请者须提供技术文件及样品,本会并于必要时进行工厂检查。文件审查与样品检测通过后,申请者须签署声明书保证合约效期内所生产之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原型式一致。经验证通过后本会承认该等产品具有功能品质有效性。 |
四、产品品质保证验证模式: |
申请者已进行量产且能保证品质持续相同稳定之产品适用本模式,惟仅限制造厂商申请。申请者须提供工厂生产品质认证证书及产品生产规划文件,并配合本会进行工厂检查。申请后本会派员赴申请者放置产品处进行产品抽样送交检测,经验证通过后,本会承认该批次产品及合约效期内所持续生产之同型式产品具有功能品质有效性。 |